★遺產稅
Q:莫拉克颱風罹難者之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機構存款,繼承人於提領時應否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
A:
一、莫拉克颱風災害罹難者,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機構之存款,繼承人於提領時,如提領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以下,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提領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惟考量繼承人可能因辦理被繼承人身後事宜,亟需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支用,本部前函釋規定繼承人提領被繼承人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本次莫拉克風災,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重大損失,為方便風災罹難者家屬之災後重建工作,爰將上揭提領金額提高為1,200萬元,以解決繼承人應急之需。
★房屋稅及地價稅
Q:受災戶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
A:房屋全倒或毀損不堪使用者,房屋稅全免,其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亦予免徵。房屋毀損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地上房屋坍塌致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由勘查人員從寬處理。經勘查符合免稅規定之土地,98年開徵之地價稅,全年予以免徵;99年開徵之房屋稅,自98年8月起予以免徵。其減免原因消滅時,依規定恢復課徵。
★所得稅
Q:受災戶租稅減免申請期限、申請手續?
A:
一、災害損失之報備日期,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個月內均可受理,不以15日或30日內為限。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得委由村(里)長、村(里)幹事代理就受災戶災害損失情形,造具清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統籌辦理申報手續。
三、個人申報受害損失在15萬元以下者,得憑村(里)長證明,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四、有關房屋受災損失者,由所轄國稅局會同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派員聯合勘查,認定災害損失,如房屋全倒或損毀已達不堪使用者,可依房屋評定現值,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如納稅義務人因災後遷離該地未能取得該項證明,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管轄國稅局申請補發,作為申報災害損失之證明。又實際發生之房屋受災損失金額如高於上開稽徵機關認定之金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五、有關個人所有之房屋全倒者,除房屋損失部分依前述規定認定外,其傢俱損失部分,由稽徵機關逕以15萬元認定。惟實際發生傢俱損失之金額超過15萬元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及殘值出售者,應以減除賠償及出售金額後之餘額作為災害損失金額。
Q:災區房屋所受損失如何計算?
A:
一、房屋全倒或損毀不堪使用者,其房屋損失金額,稽徵機關可依受災區域之縣市政府所訂建築物造價標準,依受災房屋構造類別之重置工程造價,按房屋面積計算後,分別依房屋使用類別減除房屋按平均法提列已使用年數之累計折舊後之價值,認定房屋之損失金額,但其當期房屋評定現值較上開計算之價值為高者,從高認定其災害損失金額。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實際損失金額高於上開稽徵機關認定之金額者,得於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二、房屋如僅部分遭受損害者,其損失金額,可由稽徵機關依前述原則計算之房屋價值,按受損程度比例計算;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實際發生之損失金額高於上開稽徵機關認定之金額者,得於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修理費憑證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該受災房屋按前述原則計算之全毀損失金額。
三、房屋僅屋瓦、門窗、地板、裝潢等受損或圍牆、籬笆倒塌者,稽徵機關應輔導納稅義務人於上開規定期間內申報,稽徵機關應於會勘時拍照存證,並得以納稅義務人修理恢復原狀(指結構、質料與原物同級而言,其不同級者,應估價核定)之修理費用核實認定損失。
四、財物之修復,以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其損失金額,如營業人未給予銷貨之合法憑證,僅開具估價單,致無法提供合法憑證者,得由納稅義務人出具切結書,並載明無法取得憑證之原因及實際支付之金額,經查證屬實,按其實際支出之金額認定災害損失。
五、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及殘值出售者,應以減除賠償及出售金額後之餘額作為災害損失金額。
Q:交通工具、傢俱及日常用品損失金額如何計算?
A:
一、交通工具可根據其廠牌、形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等認定,其折舊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規定,一律以平均法估算,其可恢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用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二、房屋全倒或損毀不堪使用者,其傢俱及日常用品之損失金額,由稽徵機關逕以15萬元認定;惟納稅義務人如主張損失金額超過15萬元者,得於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及殘值出售者,應以減除賠償及出售金額後之餘額作為災害損失金額。
Q: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A:
一、各地區國稅局於會勘時,應主動拍照存證並輔導營利事業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災害損失報備手續。
二、營利事業申報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未受保險部分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1.固定資產(如建築物、機械及器具設備等)遭受災害全部滅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無殘餘
價值者,應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認定;其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仍得修復者,
應按該損壞部分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認定。
2.原物料、商品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應審酌災情,實施盤點監毀或參
酌相關證明文件,依據其帳證資料核實認定。
3.營利事業因建築物損毀致帳簿憑證一併滅失者,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1)固定資產、原物料、商品之損失數量:應就其申報之災害損失數量,分別參考災害
現場空間、財產目錄、當年度營業收入、期初存貨數量或依原銷售廠商出具之銷貨發
票影本資料等審酌核認。
(2)固定資產、原物料、商品之損失價格:固定資產應依上年度財產目錄所載帳面餘額減
除當期迄災害發生時之折舊後之價額認定;其當年度新購入者,則依原銷售廠商出具
之銷貨發票影本資料或參酌市價認定。原物料、商品應依原銷售廠商出具之銷貨發票
影本資料或分別參考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同業間帳載相同貨品加權平均價格或營
利事業上一年度期末存貨價格等審酌認定;其無相同貨品價格資料可供參酌者,得以
類似貨品價格估列認定。
三、營利事業申報之災害損失,受損標的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或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Q: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莫拉克颱風賑災之捐贈,如何列報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
A: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於銀行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列報;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列報,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請自行填註;如係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線上繳款者,亦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之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列報。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並由該單位將該筆捐款轉交政府機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統籌賑災者,前者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後者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個人或營利事業應以上開慈善機關團體所開具載明轉交受贈單位名稱及捐款事由之代收捐款收據,作為列報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之憑證。
三、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之員工,其賑災款項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經收彙總捐贈,致僅取得1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Q: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其捐贈金額如何認定?
A: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受贈單位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損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使用牌照稅
Q:車輛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如何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
A:車輛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並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八0七莫拉克颱風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99年1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退還使用牌照稅。
★其他
Q:莫拉克颱風災區之各項稅捐可否延緩開徵或延期、分期繳納問題?
A:財政部為顧及莫拉克颱風災區之納稅義務人因颱風財產遭受損失,繳納稅捐困難,於98年8月18日函請各受災區之相關稽徵機關視實際情況,審酌延緩開徵各項稅捐,或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因颱風遲誤法定繳納期間者之繳納期間。惟由省(市)政府訂定開徵日期之稅捐則應視實際情況,依規定陳報上開機關處理。又納稅義務人因颱風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繳納期間繳納稅捐者,無論該項稅捐有無經稽徵機關公告延長繳納期間,皆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之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