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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申訴接收郵件作業程序

納稅義務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

 壹、作業單位
 
服務科、法務科及全局各業務主管單位。
 
 貳、作業目的
 
為暢通納稅人申訴管道,便利其與本局高層人員面對面溝通、協助解決各項稅務疑難問題,進而化解民怨,疏解訟源,以落實廉潔、效能、便民之目標。
 
 參、作業時間
 
全年度經常性隨時處理。
 
 肆、作業依據
 
一、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86.7.8台財六發第861066290號函辦理。
二、 本局服務科86.7.31簽陳批示納入作業手冊。
三、 本局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設置作業要點。
 
 伍、作業說明
 
一、
作業範圍:為作業範圍之目標,其範圍如下:
(一)
因本局之作為或不作為,自認遭致損害,需謀求補救措施。
(二)
對本局處理之個案,可提出具備事證及理由,惟未被採納者。
二、
申訴中心對下列事項不予受理:
(一)
人事推荐、介紹、人情關說及個人糾紛等問題。
(二)
各類尚未核定案件之查詢、關說、請託事項。
(三)
已提行政救濟未結案件。
三、
對於納稅人申訴協調或建議事項,如涉及違章漏稅案件或稅務風紀之檢舉案件應移請業務主辦單位依法處理。
四、
申訴中心設置方式:
(一)
申訴熱線電話設置於服務科
1.
本局納稅人申訴熱線電話,設置於服務科。
2.
申訴電話兼具傳真機功能。
3.
有關親自、傳真或書面等方式之申訴視同熱線電話申訴均由服務科受理。
(二)
懇談室設置規範如下:
1.
本局納稅人申訴中心專用之懇談室,設置於核稿秘書室之會客室。
2.
懇談室應放置舒適沙發,並備有稅務相關法令及傳真、電話、咖啡、茶水、飲水與紙杯等設備。
3.
為提昇徵納雙方之和諧關係,除懸掛複製名畫與本局標語外,另擺設盆栽,加強懇談室溫馨及寧靜氣氛之布置。
五、
受理申訴案件之人員指派:
(一)
作業組織及職責如下:
1.
有關申訴案件之受理,移送及管制事宜,由服務科指派審核員以上人員辦理。
2.
納稅人申訴中心,由局長指派善於溝通協調之高層人員二人,負責申訴案件之面談。
3.
面談之進行,必要時,有關單位主管暨主辦人員應到場說明,並提供相關法令及資料備詢。
六、
申訴案件之作業程序:
(一)
申訴案件之受理:納稅人向本局提出申訴時,由服務科負責受理,並填具受理紀錄表及管制登記簿後,移請承辦單位辦理。
(二)
申訴案件之處理:
1.
負責辦理申訴案件之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盡力發覺事實真相。
2.
若申訴事由,依法令規定無可議之處,毋須面談並取得申訴人之共識者,於擬具處理表奉核可後函知申訴人,若須面談者,填具申訴請示單?明事由,奉核可後,將面談日期及地點通知申訴人,並影印請示單通知相關單位備妥面談事宜。
(三)
申訴案件之面談:
1.
面談之進行,必要時本局各有關單位主管暨主辦人員應到場說明,並提供相關法令及資料備詢。
2.
面談結束後,承辦人員應將結果作成申訴案件面談紀錄表,由申訴人簽章確認,並於陳奉核示後將處理結果函知申訴人。
七、
處理申訴案件應注意事項:
(一)
本局各單位對於納稅人接洽事務而發生誤會或爭執事項,各該單位主管應先妥善處理,如仍無法平息爭論,應即刻通知,或主動引導向申訴中心進行協調,不可暗示或鼓勵直接向機關首長申訴或爭論。
(二)
本局機關首長機要人員對於納稅人直接向機關首長爭論或申訴事項,應先就其來意了解,並通知申訴中心,至中心協調辦理。
(三)
申訴中心處理協調爭執事項,應先緩和爭執氣氛,並由申訴中心審核員了解爭執所在,以客觀立場聽取彼此意見,進行排解及溝通,對納稅人之意見應予尊重,對其接洽事務可由申訴中心辦理。
(四)
處理申訴中心事項應誠懇、客觀、合法、公正、排除本位觀念,本著團隊精神,即時辦理,圓滿解決。各單位對於協調事項,應優先配合辦理,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單位主管共同了解、協同處理。
(五)
申訴中心對於納稅人申訴事項,有正當理由,並可解決者,應立即處理或將處理結果以書面答覆;如申訴理由不足,應詳細解說原因,並相互溝通瞭解。申訴內容經研析後,如認有必要時,得協調相關單位指派原承辦人員或適當人員,協同申訴中心與納稅人當面討論說明。
(六)
納稅人向本局建議時,申訴中心聯終人應予接待,並請其說明申訴內容,並登記申訴事項、處理記錄表、移送本局相關單位處理,如需面談,申訴中心就其建議內容交換意見作成記錄。
八、
申訴案件之管制
(一)
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且申訴人不再異議者,承辦單位即將全案(請示單、記錄表暨其他相關資料)陳閱後存參,並影印送服務科。
(二)
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惟申訴人仍有異議且依法得提起復查者,視同提出復查,除函知申訴人依復查方式受理外,並將全案移交法務科辦理,並副知服務科。
(三)
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有不同意見者,由承辦單位查明實情依法辦理,並逕復申訴人及副知服務科。
(四)
服務科處理納稅人申訴案件應依管制登記簿予登記並區分、統計、移案及列入管制;承辦人員如無法於一週內辦結者,應先通知納稅人並簽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每隔七日由服務科向承辦人催辦,其未能在三十日內辦結者,應由承辦人依分層負責簽請核示並將展期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五)
申訴案件相關紀錄由承辦單位存參,並影印全卷送服務科。
九、 稽徵所設有協談中心,請依本局稅務協談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如有申訴情形,請依申訴作業手冊規定向服務科之申訴熱線電話(或至申訴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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