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局行政革新及政府再造電子信箱停止適用,請繼續利用本局現有其他各類信箱及溝通管道表達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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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依據「本局納稅義務人陳情案件作業手冊 」,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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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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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案件,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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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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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時限,各種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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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流程如後:受理納稅義務人陳情書→收文編號→登錄管制→辦結→發文告知陳情人處理結果→歸檔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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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依據「本局納稅義務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設置作業要點 」,受理申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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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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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向本局提出申訴案件,由服務科指派審核員以上人員負責受理,並填具受理紀錄表及管制登記簿,移送本局相關單位處理。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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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如無法於一週內辦結案者,應先通知納稅義務人並簽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每隔七日由服務科向承辦人催辦。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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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訴中心,由局長指派高階人員二人,負責申訴案件之面談,面談之進行,必要時,有關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應到場說明,並提供相關法令及資料備詢。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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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流程如後: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訴案件→填具受理紀錄表及管制登記簿→登錄管制→辦結→發文告知申訴人處理結果→歸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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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本局接收E-mail處理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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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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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服務科指定專人每日上班時間上午九時以前及下午二時以前進入電子郵件信箱收取信件;並逐日編訂流水序號,以為控管。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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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反應意見中,非屬服務科業務範圍之郵件,轉寄本局企劃科,再由該科編號列管,分文交主管科室或稽徵所,於收件後三日內移回企劃科,企劃科於收到主管單位之意見後於三日內以電子郵件函覆民眾。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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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反映意見中,如屬陳情案件,則依上述「本局納稅義務人陳情案件作業手冊」規定之處理程序辦理。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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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作業時間自收文次日起扣除國定例假日三日內辦結,不及辦結者,仍應先行函覆民眾辦理進度。 |